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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《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》

发布人:lzyyjt 发布时间:2013-06-18 15:30 浏览:
    近日,文化部会同中组部、中宣部等八个中央党政部门,联合出台《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要求各地积极落实和强化对转制院团的政策扶持、促进转制院团自我发展能力建设、强化转制院团改革发展支撑体系建设,大力支持转制院团改革发展,提升我国演艺业发展水平。
 
    《意见》坚持把转制院团培育为合格市场主体的改革方向不动摇,鲜明提出,要通过规范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、增强转制院团发展内生动力、着力培养骨干演艺企业、扶持中小转制院团健康发展,切实促进转制院团自我发展能力建设。
 
    《意见》指出,当前我国演艺市场发展程度还比较低,大部分转制院团处于底子薄、包袱重、经费自给率低、赢利能力弱的状态。为有力改变这一状况,《意见》要求各地有关部门从提供硬支撑和创造软环境两方面着手,扶持转制院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。一是要继续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中的优惠政策,同时采取有力措施,加大财税扶持力度,改善转制院团排练演出条件,加大演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,支持文艺演出院线建设。二是要通过完善工商登记注册服务、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演艺业、积极发展中介组织、为转制院团发展提供人才支撑、加强转制院团党组织建设等,着力营造有利于转制院团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。《意见》在保持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政策连续性、稳定性的基础上,通过九部门联合制文发文,将有关扶持政策的系统性、针对性、协调性,提升到了新的台阶。
 
 
 
转制院团新的角色要求——提升自我发展能力
 
    对于转制院团而言,胜任新的角色要求,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,关键在于提升自我发展能力,将体制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,成长为富有活力、实力和竞争力的国有演艺市场主体,实现可持续发展。
 
    《意见》将“促进转制院团的自我发展能力建设”摆上重要位置,鲜明提出,转制院团要努力提升创新能力、演艺产品营销能力、资本运作能力和知识产权经营能力,强化企业内部运作机制和经营管理创新,实行市场化、企业化的经营者选用机制,努力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、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。
 
    对于改革到位、成长性好的大型转制院团,《意见》明确指出,要从中择优确立国有演艺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试点单位,加强指导,重点培育。这一规定,为打造骨干演艺企业指出了一条有效的路径。
 
    对于中小转制院团,《意见》提出,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,要积极为包括转制院团在内的中小演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。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,依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发放小企业贷款、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,支持中小转制院团发展。
 
 
 
政府的新职能——强化政策扶持“养事”不“养人”
 
    转企改制意味着政府要向市场放权,但向市场放权并不意味着政府无条件地“放手”。目前,转制院团仍然面临着许多“市场失灵”的问题,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政府文化职能提出了新要求。政府需要按照“扶上马、送一程”的要求,完善对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的扶持政策,加大保障和落实力度,解决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,确保改革“不可逆”。
 
    在财政扶持方面,《意见》提出将转制院团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,中央和地方设立的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和基金,要向符合条件的转制院团倾斜,主要用于支持转制院团的发展和创新项目。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,《意见》提出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激励约束机制,把实现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财政扶持的重要标准。此举有利于构建权责统一的财政扶持体系,既让院团有了动力,又让政府回归本职,真正做到“养事”不“养人”。
 
   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,《意见》提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演艺基础设施建设,文化事业基建投资、城市建设项目征收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,可支持带有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演艺基础设施建设。
 
 
 
完善发展环境的新使命——构建一个强大支撑体系
 
    缺乏健康有序的行业环境,转制院团的长远发展将举步维艰。《意见》高度重视完善演艺业发展环境,力求从扩充资本来源、发展中介组织、强化人才保障等方面构建一个强大的支撑体系。
 
    《意见》鼓励各类资本依法投资演艺业,这是解决转制院团资金稀缺的重要途径。多渠道资本的注入,有助于将现阶段政府主导投资转为投资主体多元化,推动演艺业走向产业化。
 
    《意见》提出鼓励建立演艺企业集团、行业联盟等组织,目的是促进建立统一、开放、竞争、有序的演艺市场,充分发挥市场在演艺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。